总结

  • 具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只有在申请的主题涉及下列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中包含一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多个相互关联的产Ligthing News品,例如,插销和插座、发射器和接收器等;产品或装置的不同应用,例如,一种工具,其具有多种用途,且每种用途均代表该工具的一个特定应用场景;某一特定问题的多个替代解决方案,且单一一项权利要求不适于涵盖这些替代方案,例如,其中一个解决方法包括步骤 A、B、C、D,另一个解决方法包括步骤 A、D、C、B,这两种方法均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 因此,在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中,除非是以上三种例外情况,否则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中,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针对上述规定,我们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如果在同一类别下撰写了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应尽量按照重要程度对权利要求进行排序,将最重要或最想保护的方案放在第一套权项中,使审查员优先对申请人想要的方案进行检索;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各方案之间相互关联的说明,为后续答复涉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问题进行支撑;可以将同一类别下的其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美国针对“单一性”也有相关规定,但美国审查员在实际审查时,其依据侧重在是否会给审查员带来更多的检索负担,审查员有理由对“多种并列实施例”等类型的案件,要求申请人仅在美国申请文件中保留一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而其余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分案的方式继续予以保护。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单一性”规定,并且在撰写时能够预防和克服“单一性”相关问题,让申请人有效利用“单一性”规定,通过合案申请来节省申请费用,此外,还能够通过增加产品、方法、用途等权利要求,扩充保护范围,增加专利的价值,以更好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

阅读时间

  • 11 分钟, 共 2016 字

分类

  • 刘珊, 欧洲, 王西江, 美国, 2

评价和解读

  • 一个引人入胜的叙述,捕捉了当今最紧迫的新闻故事的本质。

正文

  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一件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仅限于一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判断一件专利是否满足“单一性”要求,主要看该专利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是否存在相同或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包括相同特定技术特征与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同特定技术特征中,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限定 A设备具有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特征 X,独立权利要求2限定 B设备具有该特征 X,则这两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相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指虽然独立权利要求之间限定的特征不同,但各特征之间存在关联。

  基于上述对于“单一性”要求的解释说明,在对专利文件进行撰写前,申请人需要对技术方案进行梳理。对于单一技术方案,如果是产品,则可以考虑将制造该产品的工艺、设备以及该产品的用途写入申请文件;如果是方法,则可以考虑将适用该方法的设备、该方法的用途写入申请文件中。对于多个技术方案,需判断多个技术方案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例如,是否具有共同的技术特征、是否解决同一技术问题或达到同一技术效果。

  对于技术方案数量上的不同,针对单个技术方案,如果是产品,在撰写该产品相应blog.byteway.net权项后,可以根据需要,将制造该产品的方法、设备以及该产品的用途,分别对应增加独立权利要求;如果是方法,则可以在撰写该方法相应权项后,对应补充实施该方法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针对多个技术方案,在权项撰写方面,可以找出多个技术方案中的共同点,利用该共同点撰写独立权利要求。共同点可以为技术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的技术效果。

  欧洲针对“单一性”也有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与我国的审查原则较为相似,但也有不同之处。具体而言,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件欧洲专利申请只有在申请的主题涉及下列之一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中包含一项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多个相互关联的产Ligthing News品,例如,插销和插座、发射器和接收器等;产品或装置的不同应用,例如,一种工具,其具有多种用途,且每种用途均代表该工具的一个特定应用场景;某一特定问题的多个替代解决方案,且单一一项权利要求不适于涵盖这些替代方案,例如,其中一个解决方法包括步骤 A、B、C、D,另一个解决方法包括步骤 A、D、C、B,这两种方法均为解决同一技术问题。”

  因此,在一件欧洲发明专利申请中,除非是以上三种例外情况,否则同一类别(产品、方法、装置或用途)的权利要求中,只能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若不符合上述规定,欧专局不会对同一类别的所有独立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只检索申请中出现的第一个或第一组发明,并要求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对其他发明进行检索,如需检索,需要缴费;若不缴费,则可以在分案申请中进行检索。

  针对上述规定,我们在申请欧洲专利时,如果在同一类别下撰写了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应尽量按照重要程度对权利要求进行排序,将最重要或最想保护的方案放在第一套权项中,使审查员优先对申请人想要的方案进行检索;可以在说明书中增加各方案之间相互关联的说明,为后续答复涉及欧洲专利公约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问题进行支撑;可以将同一类别下的其余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引用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

  美国针对“单一性”也有相关规定,但美国审查员在实际审查时,其依据侧重在是否会给审查员带来更多的检索负担,审查员有理由对“多种并列实施例”等类型的案件,要求申请人仅在美国申请文件中保留一组权利要求继续审查,而其余的权利要求可以通过分案的方式继续予以保护。因此即便申请文件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存在相同或对应的特定技术特征,也会有下发限制性要求的可能性。因此,针对美国申请,在撰写中按客观要求撰写即可,若下发限制要求,则选择一组最为重要的方案或保护范围最大的一组权利要求供审查员进行审查,若有争辩意见,可以在作出选择后,进行争辩陈述,若审查员接受争辩理由,则后续会按全部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申请人更好地理解“单一性”规定,并且在撰写时能够预防和克服“单一性”相关问题,让申请人有效利用“单一性”规定,通过合案申请来节省申请费用,此外,还能够通过增加产品、方法、用途等权利要求,扩充保护范围,增加专利的价值,以更好保护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王西江)

(编辑: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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