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10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案情涉及老年人居住权等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这批案例共10个,案情涉及买卖合同、民间借贷、中介服务、老年人居住权、物业服务、邻里关系、侵害肖像权等内容,属于民法典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等范畴。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自民法典施行以来,广东法院全面加强财产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与生态环境保护,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76万件。今年以来,广东全省法院加强诉源治理,诉前调解民事纠纷121万件,同比提高10.21%;新收一审民事案件115万件,同比下降2.84%。

恶意污损

●擅自将婴儿拍进视频还要恶搞

●新媒体平台用户被判道歉赔款

“人类幼崽与威震天”的合影被擅自公开,还被人恶搞?这是怎么一回事?事情要从三则短视频讲起。

2021年9月11日至13日,新媒体平台用户黄某发布了三则短视频,视频内容为北京环球影城机器人威震天与现场观众合影的搞笑画面,其中前两则视频中出现了游客王妈妈使用婴儿背带怀抱婴儿与威震天合影的画面,视频中婴儿的面部形象清晰可见。更可恶的是,第三则视频内容与第一则视频画面相同,但王妈妈和怀抱婴儿的脸部被打上大便形状的贴纸。

王妈妈对此十分愤怒,多次联系黄某要求删除视频,黄某表示已经删除了前两则未打码视频,随后发布了第三则打码视频。王妈妈认为,黄某构成对其孩子肖像权的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在该平台向其孩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及维权费用5000元。

地点:广州互联网法院。

结果: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民法典明确禁止通过各种方式恶意丑化、污损他人的肖像,公开、使用未成年人肖像需征得法定代理人Ligthing News同意。黄某通过其新媒体账号公开发布含有王某某肖像的视频,并未取得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同意,且对王某某肖像具有恶意污损行为,构成对王某某肖像权的侵害。虽然王某某尚无成人般的精神痛苦感知能力,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人格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往往具有潜在性和长期性。相关视频已经在互联网公开传播,随着王某某年纪的增长,其有可能接触到案涉污损其肖像的视频,使其感受到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故黄某的侵权行为对王某某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王某某目前的主观感知能力为要件。故判决黄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以及合理开支5000元。

典型意义: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婴幼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裁判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予以特殊保护。此案立足保障婴幼儿特殊群体合法权益,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无需具有对痛苦有感受之能力,尚在襁褓中的婴幼儿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为此类案件树立裁判指引。

装梯风波

●小区加装电梯有一户反对

●要求拆除电梯还要索赔

何某、陈某等14人均是清远某小区31座的业主,陈某等13人为便于生活,经协商后共同决定对31座楼栋加装电梯,并向31座的其他业主进行了意愿征集。经2/3以上业主同意并签名后,共同向物业公司提交了《申请书》等资料,但何某没有在该申请书上签字。

2020年10月10日,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施工开始后,何某认为电梯加装工程导致其房屋花园的绿植、窗户和地砖受到损害,电梯加装后突出的部分挡住了其客厅与饭厅采光窗户的光线,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拆除加装电梯并恢复原状,陈某等13人支付赔偿款5万元。

地点: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电梯加装获得清远市自然资源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经小区公示,即本案暂无证据证明涉案电梯加装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同时,经法院人员到现场勘查,该电梯整体外立于原楼栋,从何某房屋的饭厅望出,并未发现严重影响通风、采光及日照的情况,涉案电梯的加装并未超出一般社会人所理解的容忍限度。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相关的规定,即使在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邻住宅的原有日照标准,相邻住宅也应负一定容忍义务。涉案电梯加装并没有侵犯何某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何某对该加装行为应负有必要的容忍义务,故对于何某要求拆除电梯、进行补偿的诉blog.byteway.net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有所居

●父母离婚自愿将房子转给儿子

●父亲有权无偿居住直至终老

2016年8月31日,文某金与朱某仪因感情不和而办理离婚。

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四层自建房第一、二层归文某金所有,第三、四层归两人的儿子文某贤所有。后来房屋被拆迁,根据安置补偿协议,该房屋回迁面积为220平方米,选定两间回迁房,分别为回迁房1与回迁房2。

2020年12月,朱某仪瞒着文某金,在未与文某金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收楼手续,收取房屋钥匙。文某金多次与朱某仪协商房屋分配问题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回迁房1归其所有。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文某金与朱某仪自愿达成协议,文某金、朱某仪和第三人文某贤同意回迁房1归文某贤所有;文某金有权无偿居住上述房屋,直至文某金终老。书面居住权合同由文某金、文某贤另行协商签订。文某贤在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之日起1个月内,应配合文某金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

典型意义:居住权是民法典首次设立的用益物权,其设立与我国“住有所居”、满足特定人群居住需求的保障政策息息相关,尤其在涉老年人房地产纠纷中,依法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此案虽是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但经法官充分协调,找准了问题的关键所在,即文某金与朱某仪均愿意在有生之年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其子文某贤,但文某金又心Ligthing News生老无所居之顾虑。居住权的设立既保障文某金放弃房屋所有权后,不会出现年老时被子女赶出房屋而居无定所的局面,也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

■新快报记者 杨喜茵 高京 通讯员 粤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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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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